江苏省机械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:江苏省机械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:本会)。英文名称:JIANGSU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MACHINERY INDUSTRY。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机械行业制造企业及相关科研开发、教育培训、经营贸易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,致力于推进全省机械行业的全面发展。反映会员和行业正当要求,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;在加强行业自律、服务会员企业、促进行业交流、开拓产品市场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能;发挥服务、组织、协调、自律作用以及联系政府和会员的桥梁纽带作用。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。 本会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脱钩后,依法独立运行。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,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。
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 (一)调查研究行业改革发展动态,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,组织开展预测预警和信息服务,定期发布经济运行动态信息,为政府和会员提供信息服务,为行业反映诉求,为政府提出建议。 (二)协助编制全省机械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各专项规划,提出产业发展的方向、重点和项目布局建议,协助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,推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。 (三)参与全省机械行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工作,指导会员按规定申报、实施相关国家专项计划项目,参与重点技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。 (四)协助组织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攻关、科技创新项目;协助组织申报和推荐省级和国家级评比活动;组织参与省重点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,参与认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,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。 (五)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研究提出全省机械行业发展的经济、技术政策、技术规范和标准,指导会员提高质量管理水平,组织实施质量攻关和培训,宣贯技术标准,推进实施名牌战略。 (六)拟订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意见,推动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,协助承担相关行业产业政策相符性审查和生产许可准入等事项。 (七)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拟订并组织实施机械行业节能、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、发展循环经济以及促进清洁生产的规划、计划和政策措施;协助政府管理部门开展企业节能监督管理和节能评估审查工作;协助会员申报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;积极推动节能重点新产品、新技术、新设备的推广应用。 (八)指导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配套发展;通过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认定和授牌等,推动中小企业产业集聚发展;组织和指导中小企业安全生产、卫生防护、节能环保等方面的工作。 (九)组织实施会员经营者培训工作;指导会员人力资源开发、技能培训,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相关机械工程、数字经济智能制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认定工作。
(十)组织举办行业的大型国际国内展览会,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国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;开展机械工业产业损害调查和反倾销、反补贴工作;出版发行行业刊物、资料,组织开展行业宣传交流工作。
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其中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%。 凡在江苏省内依法注册登记、合法生产的企业,研究院校、行业中介机构及经营贸易等方面的单位可以成为单位会员;从事机械行业工作的有关专家、学者,可以成为个人会员。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拥护本协会章程; 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(三)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 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; 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 (三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 (四)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 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数据资料; (六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,即视为自动退会。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其职权是: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 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 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、副会长、会长、监事、分支机构负责人产生办法; (四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监事、副会长、会长; 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(六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 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其他重大事宜。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每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。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 (二)选举理事、监事、副会长、会长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%。 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。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/3。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 (一)拥护本会章程; (二)在行业、子行业有影响有规模的企事业单位或高级专业技术人才。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一并调整。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 (一)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; (二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 (三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 (四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 (五)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 (六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 (七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秘书长; (八)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 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 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。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若遇特殊情况,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有效形式召开。
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/3。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。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如遇特殊情况,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有效形式召开。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50%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; 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 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 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 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 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 第三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 领导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工作; (二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 (三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 (四)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; (五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 (二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; (三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 (四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 (五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 (六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 (七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 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 (二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 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 (四)对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 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。 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收入来源于: (一)会费; (二)捐赠; (三)政府资助;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 (五)利息;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。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: 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 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 (三)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本会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 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 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 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 (四)自行解散的。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机关审查。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 5月17日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(本章程已经江苏省民政厅2023年8月23日核准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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